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魏子清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合同纠纷

结论前置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是法律为保护交易秩序和当事人利益而设定的重要制度。一般来说,若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解除权消灭。不过,特定情况下法律可能有特别规定,且当事人也可自行约定除斥期间,只要该约定合法有效。

除斥期间的概念及性质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固定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该民事权利即消灭。与诉讼时效不同,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具有更强的法定性和不可变性。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语境中,除斥期间对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解除权、稳定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

  1. 一般规定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若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解除权消灭。此处的“一年”即为一般规定下的除斥期间。
    • 例如,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发现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如隐瞒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买受人知道该事由后,若在一年内未行使解除权,那么一年后其解除权将消灭。
  2. 特别规定
    • 在某些特定的合同类型或情况下,法律可能会作出特别的除斥期间规定。例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除非另有约定。此时,三个月即为特别规定的除斥期间。
    • 假设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买受人催告后,出卖人在三个月内仍未交付,那么买受人有权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届满后解除合同,但需在该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权消灭。

当事人约定的除斥期间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为有效。例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可约定,若出卖人逾期办理房产证超过一定天数,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明确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如60日)。在此情况下,约定的期限即优先于一般规定的一年期限适用。

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在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应首先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定是否存在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特别约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那么应按照约定来行使解除权。
  2. 关注法律规定: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避免因期间届满导致解除权消灭。例如,在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且法律无特别规定时,买受人知道解除事由后,应在一年内行使解除权。
  3. 及时行使权利:权利人应密切关注合同履行情况,一旦发现解除事由,应及时行使解除权,以免错过除斥期间。比如,出卖人发现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应及时催告并在合理期限内观察买受人是否履行,若买受人仍未履行,出卖人应及时行使解除权。
  4. 注意特殊情况:在实务中,如果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持续发生或处于持续状态,法院可能会结合案件具体情节来判断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是否届满。但即便如此,权利人也不应轻易放弃行使权利的机会。

可能的法律后果

  1. 期间届满的后果:一旦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的解除权即消灭。即使存在解除合同的事由,当事人也不能再主张解除合同。此时,当事人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等。
  2. 实例说明:假设合同中约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若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卖人迟延交付超过90日后的一年内(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期限)未行使解除权,则该解除权消灭。买受人之后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

如果你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