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没有收养证办理的户口登记过继的户口侵犯了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是否能起诉撤销”的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收养作为要式法律行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是收养关系合法有效的基本前提。
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中,没有收养证即意味着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即使户口已经进行了过继登记,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收养关系也是无效的。因为户口登记并不能替代收养登记,它不能作为收养关系合法有效的依据。
接下来,我们分析这种无效的收养关系是否侵犯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这种无效的收养关系确实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比如影响了其继承权、财产权等,那么利害关系人是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种无效的收养关系以及相关的户口登记的。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依法审理案件,对收养关系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确认收养关系无效,法院会判决撤销该收养关系,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的户口登记进行撤销或变更。
因此,针对您的问题,我的答案是:没有收养证办理的户口登记过继的户口,如果侵犯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利害关系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种无效的收养关系以及相关的户口登记的。法院会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相应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