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与贪污公款有什么区别-赵凌锋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挪用公款与贪污公款在犯罪目的、犯罪对象、行为方式、对犯罪客体侵犯的程度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这两者的详细比较和分析:

  1. 犯罪目的:

    • 挪用公款罪:行为人目的是暂时性地使用公款,并打算在以后予以归还,不具有永久占有公款的故意。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因个人急需资金,擅自将单位公款借出使用,并计划在短期内归还,这即构成挪用公款罪。
    • 贪污罪:行为人则具有将公共财物永久占为己有的目的,不打算归还。如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公款非法转入自己账户,并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且无归还意图,这即构成贪污罪。
  2. 犯罪对象:

    • 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主要是公款,以及特定情况下用于救灾、抢险等物资。这些款项和物资在被挪用时,其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例如,挪用单位用于救灾的专项资金,虽然改变了资金的使用方向,但并未改变其所有权归属。
    • 贪污罪:犯罪对象范围更广,包括公款、公物以及一切公共财物。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使这些财物的所有权发生彻底转移。如贪污单位办公设备、车辆等公物,即构成对公共财物所有权的侵犯。
  3. 行为方式:

    • 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擅自将公款挪作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或者数额较大且在三个月内未还。如未经单位领导同意,擅自将公款借给亲友使用,即构成挪用公款罪。
    • 贪污罪:行为方式更加多样化,包括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些行为都旨在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如通过伪造单据、涂改账目等手段,将单位公款非法转入自己账户,即构成贪污罪。
  4. 对犯罪客体侵犯的程度:

    • 挪用公款罪:主要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但并未改变公款的所有权。如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虽然获得了收益,但公款的所有权仍归单位所有。
    • 贪污罪:则完全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四个方面。如贪污单位公款后,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或投资,且无归还意图,即构成对公共财物所有权的完全侵犯。
  5. 法律后果:

    • 挪用公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刑罚根据情节轻重,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不等。若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如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等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更重的处罚。
    • 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刑罚同样根据情节轻重而定,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到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不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面临最严厉的刑罚。如贪污数额巨大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总结与建议:

挪用公款与贪污公款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若面临相关法律问题或疑虑,建议及时向我咨询,以便获得专业、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