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从中获取费用与倒卖发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二者均属于违法行为,且可能存在竞合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虚开发票的违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若行为人通过虚开发票获取费用(如套取资金、骗取税款等),可能构成虚开发票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虚开发票的行为也会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倒卖发票的违法性
倒卖发票通常指非法出售或购买发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第二百零八条(非法出售发票罪)。倒卖发票的核心是“交易行为”,即以营利为目的转让发票,无论发票是否真实。
二者的竞合关系
若行为人虚开发票后,将发票非法出售给他人以获取费用,则可能同时构成虚开发票罪和倒卖发票罪,需根据具体情节择一重罪处罚或数罪并罚。例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倒卖的,可能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虚开普通发票后倒卖的,可能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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