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建设由谁批准的法律依据-刘元培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房产纠纷

公共道路建设的批准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具体依据和流程如下:

一、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

  1.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 实施主体:

    • 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3. 审批流程:

    • 提交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施工计划等。
    • 交通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查。
    • 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
    • 送达许可文书,并在门户网站公开相关信息。

二、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审批

  1. 法律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 第二十九条规定,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 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 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2. 实施主体:

    •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审批。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3. 审批流程:

    • 提交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规划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计划等。
    •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
    • 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并告知理由。
    • 送达批准文书,并按照规定进行后续监管。

三、综合审批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简化了审批流程,提高了审批效率。

四、追责情形

在审批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公共道路建设的批准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具体依据和流程需根据项目类型和所在地区进行确定。在申请过程中,建议咨询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