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对于身份证明和委托资料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身份证明要求
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
境内自然人:
- 通常提交居民身份证进行原件核验。
- 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 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
军人:
- 提交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或学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
- 提交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收经核对的复印件。
台湾地区自然人:
- 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收经核对的复印件。
华侨:
- 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收经核对的复印件。
外籍人士:
- 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收经核对的复印件。
- 在境外办理委托认证手续的,可提交经认证的本国身份证明,收原件。
- 如使用外文书写的身份证明,必须同时提交经国内公证或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中必须注有申请人的汉字译名,并且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中文译本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不动产登记
境内企业法人、境内经营性其他组织:
- 提交营业执照(广东省范围内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在授权委托书注明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企业名称;无法通过共享获取的,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
- 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广东省范围内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在授权委托书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单位名称;无法通过共享获取的,提交加盖公章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
- 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提交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副本),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任命书,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 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港澳台及境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提交经公证、转递的注册文件,或者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注册文件或有关的身份证明。
- 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需提交企业登记证或者注册证,并在台湾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认证。
- 境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需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如属于特定公约缔约国名单范围内的公文书,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
二、委托资料要求
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登记
- 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若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在登记机构备案且与授权委托人一致则免予提交)。
- 提交委托书(原件)。
- 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 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核验)。
自然人委托办理登记
- 提交委托书(原件)。
- 提交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若委托书未经公证则需原件核验)。
- 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核验)。
授权委托书特别要求
文本形式:
-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均为境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 委托书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办理的,需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审核加盖转递章。
- 委托书在台湾地区办理的,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湖南省公证员协会认证。
- 委托书在国外办理的,需办理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内容要求:
- 委托书必须提交正本。
- 使用外文书写的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 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标的物、委托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书需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特殊情形:
- 涉及不动产处分的登记,双方当事人不能委托同一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办理。
- 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需由全体监护人共同申请并提交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 以委托方式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登记,委托公证书须经公证部门复核。
公证要求:
- 境内自然人因特定事宜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未公证的需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场签订委托书。
-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其授权委托书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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