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虚假意思表示的证明标准-吕玲玉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合同纠纷

双方虚假意思表示的证明标准需结合法律要件、证据规则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核心在于证明双方通谋虚构真实意图且无受欺诈的第三方。以下从法律要件、证据类型、证明程度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1. 法律要件:需同时满足“通谋”与“虚构意图”

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虚假意思表示的成立需满足:

  • 通谋性:双方明知并共同设计虚假表象(如签订虚假合同、虚构交易价格);
  • 非真实性:双方真实意图与外在表示不一致(如表面借款实为赠与,或表面买卖实为担保)。

关键点:若仅一方存在欺诈意图(如单方虚构事实骗取对方签字),则可能构成欺诈而非虚假意思表示,此时适用《民法典》第148条撤销权规则。

2. 证据类型: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组合运用

司法实践中,证明虚假意思表示的证据通常包括:

  • 直接证据:
    • 双方书面或录音承认虚假意图(如“这份合同只是走个形式”);
    • 第三方证人证言(如中介、财务人员证实交易非真实);
    • 资金流向异常(如款项未实际支付或循环流转)。
  • 间接证据:
    • 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价(如以1元价格转让房产);
    • 合同条款存在矛盾(如约定“无需履行”或“自动失效”);
    • 双方历史交易习惯(如长期通过虚假合同避税)。

提示:间接证据需形成完整证据链,排除合理怀疑。例如,仅凭价格偏低不足以证明虚假,需结合其他证据(如双方关系、交易目的)综合判断。

3. 证明程度: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8条,对虚假意思表示的证明需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即:

  • 优势证据原则:主张虚假的一方需提供证据使法官相信其主张更可能成立;
  • 排除合理怀疑:需证明不存在其他合理解释(如市场波动、情势变更等)。

例外情形:若涉及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如虚假诉讼、逃税),法院可能依职权主动审查,降低原告举证负担。

4. 实务建议:从交易背景与目的入手取证

  • 梳理交易全流程:从谈判、签约到履行的每个环节寻找矛盾点;
  • 关注非书面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中是否提及“应付检查”“做账用”等表述;
  • 申请司法鉴定:对合同形成时间、签字真实性等进行鉴定,辅助证明虚假。

总结:证明双方虚假意思表示需结合法律要件、证据规则及交易背景综合分析,建议从通谋性、非真实性两个核心要件出发,收集直接与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若涉及复杂交易或大额财产,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取证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