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例外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例如,原合同约定月薪1万元,续签时用人单位提出月薪1.1万元,劳动者拒绝续签,则用人单位无需补偿。
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后果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及50%-100%的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建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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