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费的收取主要依据案件类型及是否涉及财产争议来确定,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不涉及财产争议的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此类案件每件仅需交纳50元诉讼费。例如:当事人仅主张行政机关公开特定信息、履行法定职责等不涉及具体金额赔偿的请求时,法院会按此标准收费。
涉及财产争议的行政赔偿案件
若赔偿请求包含具体金额(如要求赔偿财产损失、人身损害赔偿等),则需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诉讼费:
- 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 1万至10万元:按2.5%交纳;
- 10万至20万元:按2%交纳;
- 20万至50万元:按1.5%交纳;
- 50万至100万元:按1%交纳;
- 超过100万元:按0.5%交纳。
例如:请求赔偿100万元,需交纳诉讼费5000元(1万以下50元+1万至10万部分2250元+10万至100万部分2700元)。
特殊情形说明:
- 被告败诉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由败诉方(行政机关)承担,但原告需先行垫付。
- 调解结案或部分胜诉: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按比例分担诉讼费(如原告承担20%,被告承担80%)。
- 经济困难减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需提交《诉讼费用减免申请书》及贫困证明等材料。
建议:
若对诉讼费计算或行政赔偿程序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情况,我会结合您的诉求和证据材料,进一步分析诉讼策略及费用优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