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回证 执法文书名称及文号一栏 行政处罚决定书要不要加上书名号-刘海文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行政纠纷

在填写送达回证中的“执法文书名称及文号”一栏时,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文书名称,通常不需要加上书名号。这是因为,在正式的行政文书和法律文件中,文书名称本身已经具有明确的指代和识别功能,无需通过书名号来进一步强调或区分。

具体来说,送达回证是行政机关用来证明相关文书已经送达给当事人的书面凭证。在填写这一凭证时,关键是要确保所填写的文书名称和文号与实际送达的保持一致,以便准确记录送达情况。因此,在“执法文书名称及文号”一栏中,只需直接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对应的文号(如“韶交处罚[XXXX]XX号”),而无需添加书名号。

此外,根据《送达回证》的规范指引,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当事人姓名(名称)应当写全称,以确保送达的准确性。
  2. 注明送达方式,如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以便了解送达的具体情况。
  3. 受送达人本人签收的,应当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件日期,以证明送达的有效性。
  4. 如有代收人签收或受送达人拒收的情况,也应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原因和日期。

综上所述,在填写送达回证中的“执法文书名称及文号”一栏时,只需直接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即可,无需添加书名号。同时,还需注意其他相关信息的准确填写,以确保送达回证的完整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