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立遗嘱人以前有点精神问题但立遗嘱的时候是清醒的,这种情况下的遗嘱效力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要明确的是,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遗嘱有效的基本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这意味着,如果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精神状况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其立的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即使其以前有过精神问题。
其次,为了确保遗嘱的有效性,立遗嘱人应当在遗嘱中明确表明自己立遗嘱时头脑清醒,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这可以通过在遗嘱中加入类似“本人神志清醒,现自愿签署本遗嘱……”的表述来实现。这样的表述有助于证明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减少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
再者,如果立遗嘱人以前的精神问题较为严重,或者存在走失、健忘等情况,建议在立遗嘱前到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可以作为证明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精神状况正常的重要依据。同时,鉴定日期应尽量接近书写自书遗嘱的日期,以确保鉴定结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此外,遗嘱的形式和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可以采用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与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必须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且能够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特别是对于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最后,妥善保管遗嘱和相关鉴定报告也是非常重要的。遗嘱和鉴定报告是证明遗嘱有效性的关键证据,一旦损毁或丢失,可能会给后续的遗产处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综上所述,如果立遗嘱人以前有点精神问题但立遗嘱的时候是清醒的,且遗嘱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其立的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为了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建议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表明自己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并在必要时进行专业鉴定。同时,妥善保管遗嘱和相关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