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不服后怎么处理-国得森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行政纠纷

若对调解书不服,通常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 在特定条件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若调解书存在违反自愿原则(如被胁迫、欺诈)或内容违法(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情形,可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需注意:
  • 需提交书面再审申请书,并附证据证明调解书存在法定瑕疵;
  • 法院审查后若裁定再审,将中止原调解书执行;
  • 再审期间原调解书不必然被撤销,需根据新审理结果判定。
  1. 通过另诉主张权利(仅限特定情形)
    若调解书涉及虚假诉讼(如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第三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满足:
  •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 有证据证明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特别提醒:

  •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则上不得随意反悔;
  • 若仅对调解结果不满但无法定再审事由,建议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协商解决;
  • 具体操作需结合案件细节,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提供调解书内容及争议焦点,我将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