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为什么要择一重罪而不是数罪并罚-王思宇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这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法律逻辑和实务考量:

1. 法律竞合的原理

  •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帮信罪常与其他犯罪(如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存在竞合关系。例如,行为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时,可能同时构成帮信罪和诈骗罪的共犯。根据刑法理论,若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或法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
  • 立法目的:帮信罪的设立旨在打击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其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通常轻于主罪(如诈骗罪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数罪并罚,可能导致量刑失衡,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 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信罪的条文明确规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直接排除了数罪并罚的可能性。
  • 共犯与帮助犯的区分:若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而提供帮助,可能被认定为主罪的共犯(如诈骗罪共犯)。此时,根据共犯理论,应按主罪量刑,而非单独以帮信罪论处。

3. 实务中的具体情形

  • 情形一:单纯帮助行为
    若行为人仅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等帮助,未直接参与主罪实施,通常以帮信罪论处。例如,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接口但未参与分红,仅构成帮信罪。
  • 情形二:帮助行为与主罪紧密关联
    若行为人深度参与主罪(如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转账、取现),可能被认定为主罪的共犯。此时,根据主罪的法定刑(如诈骗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
  • 情形三:一行为触犯多罪名
    例如,行为人同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和广告推广服务,可能触犯帮信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根据司法解释,应择一重罪处罚。

4. 数罪并罚的例外情形

  • 独立实施多个犯罪行为:若行为人既实施帮信罪行为,又独立实施其他犯罪(如同时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且各行为无牵连关系,则可能数罪并罚。但此类情形在帮信罪中较为罕见。

5. 法律后果与建议

  • 量刑影响:择一重罪处罚可能导致行为人面临更重的刑罚(如从帮信罪的三年以下升至诈骗罪的十年以上)。因此,辩护时需重点论证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参与深度,争取降低罪名认定或量刑。
  • 辩护策略:若行为人仅构成帮信罪,可强调其帮助行为的独立性、主观恶性较低;若可能被认定为主罪共犯,则需从作用地位、分赃情况等角度争取从犯认定,以减轻处罚。

总结:帮信罪择一重罪处罚是法律竞合原理、司法解释规定和实务操作的共同结果。具体案件中,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客观行为及与主罪的关联性综合判断。若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具体案件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