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的案例有哪些-赵洋洋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刑事辩护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以下是一些具体的犯罪预备案例,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

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的犯罪预备

  1. 黄杰明、陶胜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 案情概述:黄杰明等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管制刀具的销售信息,意图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获利。陶胜新等人也参与其中,转载并发布相关信息。虽然他们的行为尚未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已经为销售管制刀具这一犯罪行为制造了条件,属于犯罪预备。
    •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黄杰明、陶胜新等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并依法进行了处罚。
  2. 谭张羽、张源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 案情概述:谭张羽、张源等人雇佣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发送刷单诈骗信息,意图实施诈骗活动。他们购买账号、软件,租赁服务器等,为诈骗活动做了充分的准备。虽然具体实施诈骗的行为人未归案,但谭张羽、张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犯罪的预备。
    •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谭张羽、张源等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并依法进行了处罚。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犯罪预备

  1. 赵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案情概述:赵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他购买企业五证信息和假域名备案,在第三方公司申请支付账号,并将账号卖给他人用于犯罪资金走账和洗钱。赵瑞的行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属于犯罪预备。
    •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赵瑞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依法进行了处罚。
  2. 侯博元、刘昱祈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 案情概述:侯博元、刘昱祈等人带领他人到银行办理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他们明知开办的银行卡可能用于犯罪活动,但为了高额回报仍然积极参与。侯博元、刘昱祈等人的行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开办银行卡的帮助,属于犯罪预备。
    •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侯博元、刘昱祈等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依法进行了处罚。

三、诈骗罪中的犯罪预备

林某某预谋诈骗案

  • 案情概述:林某某为牟利,根据他人安排到某地架设移动终端设备,准备使用手机及多张手机卡拨打诈骗电话实施电信诈骗活动。然而,在准备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林某某的行为已经为实施诈骗犯罪做了充分的准备,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属于犯罪预备。
  • 裁判结果:法院认定林某某构成诈骗罪(预备犯),并依法进行了处罚。

这些案例展示了犯罪预备在不同犯罪类型中的具体表现。在犯罪预备阶段,行为人可能已经为实施犯罪做了充分的准备,但由于各种原因(如被公安机关抓获、计划泄露等)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尽管如此,犯罪预备仍然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构成了威胁,因此依法应该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