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可以申请信息公开吗-畅军峰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行政纠纷

行政调解信息一般可以申请信息公开,但存在例外情形。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从信息公开的法定范围角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原则上都应当予以公开。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方式,在行政调解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如调解的依据、调解的程序、调解的结果(在不涉及隐私等特殊情况下)等,通常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因此可以申请公开。
    • 例如,行政机关针对两个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形成的调解方案、双方达成的初步意向等记录,如果这些信息不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那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
  2. 从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形角度
    • 涉及国家秘密:如果行政调解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不得公开。比如,行政调解涉及国家重大项目的合作纠纷,其中涉及到国家核心技术的保密条款等内容,就属于国家秘密,不能申请公开。
    • 涉及商业秘密:行政调解中如果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如企业的生产工艺、配方、客户名单等,且该商业秘密的公开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企业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的,那么这部分信息不得公开。例如,行政机关调解两家化工企业之间的技术合作纠纷,其中一家企业的核心生产工艺属于商业秘密,这种情况下该工艺信息就不能公开。
    • 涉及个人隐私:当行政调解信息涉及公民个人的隐私,如个人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财产状况等,且公开这些信息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比如,行政机关调解一起邻里纠纷,其中涉及到一方当事人的精神疾病治疗情况等个人隐私信息,就不能公开。
    •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如果行政调解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内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如行政机关内部对调解工作的讨论记录、内部审批流程等,这些信息一般也不予公开。因为这类信息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内部运作,与外部公众的知情权关联性不大。
    •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如果行政调解信息属于上述过程性信息或者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一般也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例如,行政机关在调解一起环境污染纠纷时,内部形成的多次讨论记录和初步处理方案的过程稿,在调解未最终结束前,通常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