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撤销登记的法律依据-谢瑛律师|法行宝
2026-06-06 房产纠纷

不动产撤销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这些法律依据的详细解读,以及不动产撤销登记的不同情形和程序:

一、不动产撤销登记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后,申请人需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若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确认登记事项错误,登记机构应依法办理更正登记;若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登记机构应予以撤销登记。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
    • 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二、不动产撤销登记的情形

  1. 依申请撤销:

    • 适用情形: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若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后,申请人需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若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确认登记事项错误,登记机构应依法办理更正登记;若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登记机构应予以撤销登记。
  2. 依职权撤销:

    • 适用情形: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疏忽、过失等原因造成错误的,如适用登记程序不当、审查不严导致错误登记,或遗漏登记且在发现遗漏后及时补登的,若给原权利人造成损失,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若错误登记已对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登记机构可依法撤销该登记。

三、不动产撤销登记的程序

  1. 启动程序:撤销不动产登记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也可以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启动。
  2. 调查核实: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收到撤销申请或发现登记错误后,应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 作出决定:经调查核实确属登记错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4. 公告与注销:撤销登记决定作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注明撤销事项,并可能进行公告。同时,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公告作废。

四、不动产撤销登记的法律后果

  1. 恢复原状:撤销不动产登记后,不动产权利状态将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2. 赔偿损失:若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因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疏忽、过失导致错误登记的,登记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后续处理:撤销登记后,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申请不动产登记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总结与建议:

不动产撤销登记是一个涉及多个法律环节和程序的复杂行为。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依法进行,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也应注重程序合规性和跨部门协作,以提高撤销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如果您在不动产撤销登记方面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