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的立案标准和追诉标准-刘俊宏律师|法行宝
2026-06-06 刑事辩护

您好,关于危险作业罪的立案标准和追诉标准,这是一个涉及安全生产法规的重要法律问题。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解答:

一、危险作业罪的定义与背景

危险作业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所规定的罪名,它主要惩治的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从而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现实危险的行为。这一罪名的设立,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和对违规行为的严厉打击。

二、立案标准与追诉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将构成危险作业罪,并应予以立案追诉:

  1. 关闭、破坏安全设备或篡改数据:

    • 行为表现:故意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实例:如化工企业关闭有毒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矿山企业破坏通风设备监控系统并篡改数据,这些行为都极大地增加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2. 拒不执行停产整改指令:

    • 行为表现: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但拒不执行。
    • 实例:建筑施工企业因施工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止施工并整改,却为了赶工期而继续冒险作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安全生产法规。
  3. 未经批准从事高度危险生产活动:

    • 行为表现: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 实例: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进行生产活动,或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私自进行矿山开采,这些行为本身就极具危险性,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三、立案标准的补充说明

  • 现实危险的判断:立案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这种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且达到了一定的紧迫程度,而非仅仅是可能的或潜在的。
  • 主观方面的要求:行为人通常对危险的存在持有故意态度,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险后果的发生,却仍然实施该行为。这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 与其他罪名的区分:危险作业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罪名在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前者侧重于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即使尚未造成实际后果,只要具有现实危险即可构成;而后者则更关注实际造成的事故后果,如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

四、法律后果与建议

对于构成危险作业罪的行为人,如果同时伴有刑法所规定的其他严重后果,将可能构成更严重的犯罪,并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因此,我建议您或您身边的人如果面临类似问题,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律师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帮助您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同时,我也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确保生产作业的安全进行。安全生产是每个人的责任,只有共同遵守法规,才能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