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是单务合同吗-赖红律师|法行宝
2026-06-04 合同纠纷

是的,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法律定义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分类的相关规定,单务合同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享有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一般不承担对等的给付义务(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除外)。例如,甲将自己的一幅名画赠送给乙,甲有交付名画的义务,乙则有接受名画的权利,乙无需向甲支付相应的对价,这充分体现了赠与合同单务性的特征。

权利义务关系角度

在赠与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分配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赠与人承担着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主动的、积极的,需要赠与人采取一定的行为来实现,如交付标的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而受赠人在合同成立时,主要享有请求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的权利,以及在赠与财产交付后享有对财产的所有权等权利,一般情况下不承担与赠与人相对应的义务。不过,如果赠与合同附有义务,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即便如此,与赠与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比,受赠人的义务通常也是次要的、有限的,不能改变赠与合同整体上单务的性质。比如,甲赠与乙一套房屋,并约定乙需在甲年老时对其进行照顾,此时乙虽有照顾甲的义务,但甲交付房屋的义务是主要的,乙的照顾义务是附带的,合同的主要性质仍然是单务的。

法律后果角度

由于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在法律后果上也体现出单务性。当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时,受赠人一般不能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因为受赠人没有向赠与人支付对价的义务,赠与人的不履行行为并没有给受赠人造成直接的损失(这里的损失是指基于对等给付关系而产生的损失)。而如果受赠人不履行附义务赠与合同中的义务,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这进一步说明了赠与合同中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突出了其单务合同的特征。

综上所述,从法律定义、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法律后果等多个角度来看,赠与合同都属于单务合同。如果你在赠与合同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者遇到了相关的纠纷,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