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评估调查过程中,部分环节需要本人签字确认,但并非所有步骤均需签字,具体取决于评估阶段和文件性质。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说明:
1. 评估启动阶段:申请文件需签字
根据《民法典》第1096条及《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第6条,收养申请人需向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签署《收养申请书》及《收养能力自评表》等文件。此阶段需本人签字,以确认申请意愿及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2. 评估实施阶段:部分文件需签字
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会通过面谈、家访、背景调查等方式收集信息,并形成《收养评估报告》。其中:
但需注意:评估机构内部的工作记录(如观察笔记、第三方访谈记录)通常无需申请人签字。
3. 评估结论阶段:报告无需申请人签字
《收养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独立出具的结论性文件,由评估人员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后生效。申请人无需在报告上签字,但有权在收到报告后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收养评估办法(试行)》第13条)。
4. 特殊情形:被收养人签字要求
若被收养人已满8周岁,根据《民法典》第1104条,需单独签署《同意被收养意见书》,以保障其意愿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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