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是否必须得写法定事由吗-郑学滨律师|法行宝
2026-06-04 行政纠纷

是的,再审申请书必须写明法定事由。这是再审程序启动的基本前提,也是确保再审申请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关键。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释:

一、法定事由的必要性

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程序,其目的在于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中的错误。因此,再审申请必须基于充分的法定事由,以证明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存在错误,且这种错误已经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再审申请书没有写明法定事由,或者所写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再审申请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法定事由的具体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再审申请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证据类事由:

    •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必须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且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决定性影响。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主要证据是伪造,意味着原判决所依据的关键证据不真实,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这可能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影响公正审判。
  2. 事实认定类事由:

    • 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即关键事实未得到充分证明,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存在疑问。
  3. 法律适用类事由:

    •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在适用实体法或程序法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不公。
  4. 程序瑕疵类事由:

    •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未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
    • 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这可能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5. 其他类事由:

    •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如果原判决、裁定是基于其他法律文书作出的,而该法律文书后来被撤销或变更,那么原判决、裁定也失去了合法基础。
    •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导致原判决、裁定失去公信力。
    • 对于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需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

三、再审申请书的撰写建议

在撰写再审申请书时,当事人应仔细审查自己的案件是否符合上述法定事由之一,并准备充分证据材料支持申请。同时,再审申请书应明确、具体地阐述法定事由,避免模糊不清或泛泛而谈。此外,当事人还应注意申请再审的期限限制,确保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可能丧失申请权利。

举例说明:假设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审时一方当事人隐瞒了关键交易记录,导致原判决认定的合同金额有误。在再审申请书中,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作为法定事由,并附上新的交易记录作为证据材料。

总之,再审申请书必须写明法定事由,这是确保再审申请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如果你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