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是否有权收取别家做活动的费用,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活动在物业管理的公共区域进行,且物业提供了相关服务
根据《民法典》第286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若活动占用小区公共区域(如广场、道路等),物业作为管理方,可基于“合理对价”原则收取场地使用费或管理服务费,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若活动在业主专有部分(如商铺、住宅)内进行,物业无权收费
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独立使用权,物业不得干涉。例如,商铺业主自行举办促销活动,物业无权要求支付“活动费”,但可收取正常物业管理费(如垃圾清运费、水电费等)。
若活动涉及公共安全或秩序,物业可收取“保证金”而非“活动费”
为保障活动安全,物业可要求活动方缴纳保证金,用于赔偿可能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坏或突发事故处理。活动结束后,若无损失应全额退还。
建议:
如有具体场景或合同条款需要分析,可进一步向我说明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