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案件拍卖在建设未完工房屋 该房屋有建设工程款债权和抵押债权应怎样-韩丽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经济纠纷

在破产清算案件中,若拍卖未完工房屋且该房屋同时存在建设工程款债权和抵押债权,处理方式如下:

  1. 优先受偿顺序的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款债权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其受偿顺序优先于抵押债权。具体而言:
  • 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承包人对未完工房屋的工程价款,可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但优先权范围仅限于“因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损失等。
  • 抵押债权: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即未完工房屋)的变价款,在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后,就剩余部分按抵押登记顺序受偿。

例外情形:若建设工程款优先权行使期限已过(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18个月),则抵押债权可优先受偿。

  1. 破产程序中的具体操作
  • 债权申报与审查:管理人需通知建设工程款债权人和抵押权人申报债权,并审查债权真实性、合法性及优先性。
  • 变价方案制定:管理人应制定房屋拍卖方案,明确拍卖价款分配顺序(先支付建设工程款,再清偿抵押债权,最后清偿普通债权)。
  • 异议处理:若债权人对分配顺序有异议,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由法院最终裁定。
  1. 实务建议
  • 对承包人:及时主张优先权,避免超过18个月行使期限;保留工程款支付凭证、施工合同等证据。
  • 对抵押权人:关注建设工程款优先权行使期限,若期限已过,可主张优先受偿;若未过,需与承包人协商或通过诉讼争取剩余价款。
  • 对管理人:严格依法审查债权,确保分配方案合法合规;协调各方利益,避免纠纷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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