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溯期从哪天算起-刘艳波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经济纠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追溯期(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具体分析如下:

  1. 一般情况下的追溯期起算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行为人一次性完成虚开行为(如单次开具虚假发票),则追溯期自该虚开行为完成之日起算。例如,行为人于2020年1月1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追溯期从该日起计算。

  2. 连续或继续状态下的追溯期起算点
    若行为人实施多次虚开行为,且这些行为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如多次虚开发票间隔较短,且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则属于“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此时,追溯期从最后一次虚开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例如,行为人于2020年1月至3月期间多次虚开发票,则追溯期从2020年3月最后一次虚开行为完成之日起算。

  3. 追溯期长度的确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刑幅度直接影响追溯期长度:

    • 若虚开税款数额较大(一般指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追溯期为5年;
    • 若虚开税款数额巨大(一般指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追溯期为10年;
    • 若虚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指2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追溯期为20年。
      若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4. 追溯期中断与延长

    • 中断:在追溯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溯期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例如,行为人于2020年虚开发票后,在2023年又实施其他犯罪,则虚开发票罪的追溯期从2023年起重新计算。
    • 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溯期限制;被害人在追溯期限内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的,也不受追溯期限制。

温馨提示:追溯期的计算涉及犯罪形态、数额认定等复杂法律问题,需结合具体案情分析。若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案件,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证据材料提供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