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中的次数怎么计算-刘晴晴律师|法行宝
2026-06-02 刑事辩护

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中的“次数”计算,需结合具体行为模式和司法实践综合判断,核心原则是以“组织行为”的独立性为基准,而非单纯以人数或偷越行为次数计算。具体分析如下:

1. 单次组织行为中多人偷越的,按“一次”计算

若行为人通过同一策划、指挥或安排,组织多人同时或分批偷越国边境,即使涉及数十人甚至上百人,仍视为一次组织行为。例如:

  • 行为人统一安排车辆、路线、接应人员,一次性组织30人偷越国境;
  • 行为人通过分批运送(如分3天运送同一批人),但运送方式、目的、指挥体系一致,仍属一次组织行为。
    依据: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及司法解释,组织行为的“次数”以行为人实施组织行为的独立性判断,而非被组织人数。

2. 多次独立组织行为的,按“次数”累加计算

若行为人实施多个独立的组织行为,即使每次组织人数较少,也需按次数累加。例如:

  • 行为人1月组织5人偷越,3月再次组织8人偷越,属于两次组织行为;
  • 行为人针对不同群体(如甲团伙与乙团伙)分别策划、安排偷越,即使时间接近,也属多次组织。
    关键点:需判断组织行为是否具有独立性,如策划、指挥、安排等环节是否重复实施。

3. “次数”计算中的特殊情形

  • 未遂或中止的组织行为:若行为人已实施组织行为(如联系偷渡人员、安排交通工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仍计入次数;
  • 共同犯罪中的次数:若多人共同实施组织行为,无论分工如何,均以共同实施的次数计算,不重复评价;
  • 与偷越行为的区分:组织行为的次数与被组织者实际偷越的次数无关,即使被组织者偷越失败或被拦截,组织行为仍成立。

4. 司法实践中的量刑意义

次数是影响量刑的重要情节:

  • 组织一次且情节较轻的,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组织三次以上或人数众多的,属于“情节严重”,可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若伴随暴力、威胁、多次往返等情节,可能升格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总结: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的“次数”计算,需以组织行为的独立性为核心,结合策划、指挥、安排等环节综合判断。若涉及具体案件,建议提供更多细节(如时间、人数、行为模式等),以便进一步分析。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