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帮信罪的量刑标准-杜小军律师|法行宝
2026-06-01 刑事辩护

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涉及银行卡行为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司法解释,结合具体情节综合判定,核心结论如下:

  1. 基础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关键点:需同时满足“明知”+“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三个要件。
  2.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细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以下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 支付结算金额: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且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或单对象支付结算金额一百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 危害后果: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如诈骗金额特别巨大、造成被害人死亡等);
    • 其他情形: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3. 量刑从宽或加重的情节

    • 从宽情节:
      •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首);
      • 认罪认罚、退赃退赔;
      • 立功表现(如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 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
    • 加重情节:
      •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多次实施帮助行为或向多人提供帮助;
      • 帮助的犯罪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严重犯罪;
      • 造成被害人重大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
  4. 实务中的常见情形

    • 出租/出售银行卡:若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转移诈骗资金,且流水达到二十万元以上,通常构成帮信罪;
    • 提供支付结算工具:如帮助犯罪分子注册支付账户、绑定银行卡,或提供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口,可能被认定为“支付结算帮助”;
    • 主观明知推定:若行为人存在“低价出售银行卡”“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等异常行为,可能被推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

温馨提示:若您或他人涉及此类行为,建议立即停止并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及时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具体量刑需结合案件细节(如流水金额、主观明知程度、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