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短剧 惊弦 热播 出品方使用非遗评弹元素是否需获特别授权-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5-31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

结合新闻背景,微短剧《惊弦》出品方使用非遗评弹元素是否需获特别授权,需分情况讨论:若仅使用评弹艺术形式(如唱腔、表演风格)进行艺术再创作,通常无需特别授权;但若涉及对特定评弹作品(如经典曲目、原创唱词)的直接使用或改编,则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可能构成侵权。以下从法律定性、权利归属、授权要求及行业建议四方面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性:非遗评弹元素的著作权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等,且需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非遗评弹作为传统曲艺形式,其整体艺术风格、表演技巧等可能因缺乏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保护,但以下两类内容受法律明确保护:

  1. 特定评弹作品:如经典曲目《岳武穆》的唱词、曲谱,若已由特定作者创作并固定,则属于音乐作品或文字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2. 改编或原创内容:若出品方对评弹元素进行改编(如重新填词、编曲)或创作新曲目,则改编部分或新作品受保护。

新闻背景关联分析:
《惊弦》中“主角临终前共哼《岳武穆》唱词”的情节,若直接使用传统唱词,需确认该唱词是否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作者去世后50年);若使用现代艺人改编版本,则需取得改编者许可。

二、权利归属:非遗评弹的著作权人认定

非遗评弹的著作权归属需分情况讨论:

  1. 传统曲目:若曲目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著作权可能已进入公有领域(如《岳武穆》为历史人物相关唱词,可能无具体作者),此时使用无需授权;
  2. 现代创作曲目:若曲目由特定作者创作(如当代评弹艺人改编的版本),则著作权归作者或其继承人所有,使用需授权;
  3. 表演者权:即使曲目本身不受保护,演员的现场表演或录音录像可能受邻接权保护,使用需取得表演者许可。

新闻背景关联分析:
《惊弦》中“利用评弹班子驴车巧运药品”等情节,若涉及对特定评弹表演场景的再现,需确认表演者是否对场景设计享有权利(如通过合同约定)。

三、授权要求:出品方使用评弹元素的具体情形

根据使用方式不同,出品方可能需取得以下授权:

  1. 合理使用情形:
    若仅少量引用评弹元素作为背景音乐或文化符号,且未影响原作品市场价值(如短暂哼唱《岳武穆》片段),可能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无需授权;
  2. 需授权情形:
    • 直接使用或改编受保护曲目(如完整播放《岳武穆》录音);
    • 将评弹元素作为核心创意(如以某评弹艺人的表演风格为原型创作角色);
    • 商业性使用(如通过广告、周边产品盈利)。

新闻背景关联分析:
《惊弦》作为商业微短剧,若通过平台盈利(如红果短剧的付费观看模式),即使引用少量评弹元素,也可能被认定为商业使用,需谨慎评估授权需求。

四、行业建议:非遗与影视融合的合规路径

  1. 事前尽调:
    出品方应委托专业机构核查评弹元素的著作权状态(如是否公有领域、权利人是谁),避免侵权风险;
  2. 协议约定:
    若需授权,应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使用范围(如地域、期限)、方式(如是否可改编)及报酬标准;
  3. 文化尊重原则:
    即使法律上无需授权,也应尊重非遗传承人的文化权益,可通过合作、署名等方式建立良性互动。

新闻背景关联分析:
《惊弦》主创团队提到“用老祖宗留下的工尺谱织网”,若涉及对传统工尺谱的直接使用,建议出品方与苏州评弹非遗保护单位沟通,既确保合规,也提升作品文化价值。

总结与启示

非遗评弹与影视创作的融合需平衡法律合规与文化传承。出品方应基于具体使用情形评估授权需求,避免因侵权纠纷影响作品传播。若您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情节的授权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