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书必须基于合法、自愿、真实的调解记录,这一要求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七条中。具体分析如下:
合法性要求: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过程及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 实践意义:合法性要求确保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从而保障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自愿性要求: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这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必须自由表达意愿,不受任何强迫或欺诈。
- 实践意义:自愿性要求是调解制度的核心,它确保调解结果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增强调解书的接受度和执行性。如果调解非自愿,当事人有权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或申请再审。
真实性要求:
- 法律依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未直接提及“真实性”一词,但调解过程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第九十六条),且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第九十七条)。这隐含了对调解记录真实性的要求,即调解记录应准确反映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和协商过程。
- 实践意义:真实性要求确保调解书的内容基于客观事实,避免虚假陈述或误导性信息影响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如果调解记录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内容,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并申请撤销或变更调解书。
综合建议:
- 在离婚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确保调解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避免虚假陈述或遗漏重要事实。
- 调解协议的内容应明确、具体,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以确保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 如果对调解过程或调解书内容有异议,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相关权利(如申请再审、撤销或变更调解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