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婚姻法书面约定是哪条规定-唐锐律师|法行宝
2026-05-31 婚姻家庭

关于原婚姻法中书面约定的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替代)第十九条。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释:

  1. 书面约定的内容:

    • 根据原《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双方权益的明确和可追溯性。
  2. 书面约定的效力: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意味着,一旦双方签订了书面约定,就必须按照约定来处理相关财产,不得随意反悔或变更。
    • 如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那么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体现了书面约定在保护夫妻双方财产权益的同时,也考虑到了与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3. 书面约定与法定财产制的比较:

    • 在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夫妻财产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通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特别规定或证据表明财产应归一方所有。
    • 书面约定则允许夫妻双方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对财产归属进行个性化安排,从而更灵活地保护双方的财产权益。
  4. 现行法律下的规定:

    • 需要注意的是,原《婚姻法》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替代。在新法下,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与原《婚姻法》基本一致,但更加完善和详细。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强调了书面形式的重要性。

建议:

  • 如果你或你的亲友正在考虑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建议务必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处置以及债务的承担等事项。
  • 在签订书面约定前,最好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约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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