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范围-陈斌律师|法行宝
2026-05-29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案件,这些案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可以依据自愿、合法原则,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行政争议:

  1. 自由裁量权案件:

    •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这类案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进行调解。例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额度、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均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就处罚的轻重、方式等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2. 行政赔偿与补偿纠纷:

    • 行政赔偿: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方式、数额等存在争议的,复议机关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比如,行政机关违法拆除企业的厂房,企业需要获得相应的赔偿,双方可以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
    • 行政补偿: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时,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对于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同样可通过行政复议进行调解。例如,政府为了修建公共设施而征收农民的土地,需要对农民进行补偿,双方可以就补偿的标准、范围等问题进行协商调解。
  3. 其他特定情形:

    • 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权属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引起的行政争议,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认有误,双方可以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 涉及行政协议纠纷的,如政府采购合同、公共服务协议等,若双方对协议内容、履行方式等存在争议,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进行调解。
    • 因征收土地、房屋引起的行政争议,包括对征收决定、补偿标准等的异议,同样属于行政复议调解的范围。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依法调解的其他情形,也适用于行政复议调解。

在行政复议调解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自愿原则:调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调解方案。这是调解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障调解结果公正、合理的前提。
  • 合法原则:调解的内容和结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调解不是无原则的妥协,而是在法律框架内的协商。
  • 公正原则:调解过程应当公平、公正,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复议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 及时原则:调解应当在行政复议期限内进行,避免拖延导致行政复议程序过长。及时调解有助于快速解决争议,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若调解达成协议,行政复议机关将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该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依据。若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行政复议机关应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解决行政争议。

如果您在行政复议调解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