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病患者的亲属是否有权和所在社区共同做监护人的问题,这涉及到我国法律对于监护人确定的相关规定以及精神卫生立法的相关精神。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的确定是有明确顺序的。这包括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但后者需要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亲属在特定条件下是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但并未直接说明亲属可以与社区共同担任监护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监护人的确定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特别是在精神卫生领域,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对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例如,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时,就建议进一步强调精神障碍患者家属的看护管理责任,并通过立法健全我国的成人监护制度。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亲属可以与社区共同担任监护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亲属和社区能够就监护事宜达成一致,并且这种安排有利于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和生活照顾,那么这种共同监护的模式是可以被考虑和接受的。特别是当亲属因各种原因无法单独承担监护责任时,与社区共同监护可以成为一种有效的补充方式。
当然,要实现亲属与社区的共同监护,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需要得到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和支持;需要明确双方在监护过程中的职责和权利;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协作机制等。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精神病患者的亲属可以与所在社区共同做监护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并有利于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和生活照顾,这种共同监护的模式是可以被考虑和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