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人员如果有港澳通行证 执行单位收吗-曲衍桥律师|法行宝
2026-05-27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人员的港澳通行证是否会被执行单位收缴,需分情况讨论:

  1. 通行证性质与取保候审的关联性
    港澳通行证属于个人出入境证件,其是否被收缴取决于取保候审期间是否被限制出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1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但未明确禁止出入境。然而,若案件涉及跨境犯罪(如走私、诈骗等),或存在逃往境外的风险,执行单位可能通过收缴通行证、边控措施等方式限制出境。

  2. 执行单位的权限与程序

    • 收缴依据:若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限制出境,可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以“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为由,通知边检机关阻止出境,或直接收缴通行证。
    • 程序要求:收缴需出具书面决定,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权利救济途径(如申请复议)。实践中,执行单位可能要求被取保候审人自行保管通行证,但需承诺不使用,或直接收缴后出具收据。
  3. 实务中的常见做法

    • 非涉外案件:若案件不涉及跨境因素,执行单位通常不会主动收缴通行证,但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报告行程,或通过定期报到、限制居住地等方式间接管控。
    • 涉外或高风险案件:如涉嫌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等,执行单位可能直接收缴通行证,并同步采取边控措施,确保被取保候审人无法离境。

建议:
若您或家属处于取保候审阶段,且持有港澳通行证,可主动向执行单位确认是否被限制出境及证件处理方式。若通行证被收缴,需保留收缴凭证,并在案件终结后要求返还。如有特殊需求(如就医、商务),可依法申请批准后临时使用。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