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笔录中出示材料怎么记录-畅军峰律师|法行宝
2026-05-27 行政纠纷

在讯问笔录中记录出示材料的情况,需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以符合法律程序要求并保障当事人权益。具体记录方式如下:

  1. 明确记录出示材料的名称、数量及特征
    在笔录中应详细写明出示材料的具体名称(如合同、发票、监控录像等)、数量(如“3份书面证据”“1段时长5分钟的视频”),并描述材料的物理特征(如纸质文件、电子数据载体、文件编号等)。例如:

    “侦查人员向被讯问人出示编号为‘XX-2023-001’的书面合同一份,共3页,纸张为A4规格,右下角有双方签字及盖章。”

  2. 记录出示时间、地点及在场人员
    需注明出示材料的具体时间(精确到分钟)、地点(如讯问室编号),并列明在场人员(包括侦查人员、被讯问人、翻译人员等)。例如:

    “2023年10月5日14时30分,在XX市公安局第3讯问室内,侦查人员张某、李某向被讯问人王某出示上述材料,记录人陈某在场。”

  3. 记录被讯问人对材料的反应及陈述
    重点记录被讯问人对出示材料的质证意见(如承认、否认、提出异议)及相关陈述。若被讯问人确认材料真实性,需记录其确认方式(如签字、按手印);若提出异议,需记录异议内容及理由。例如:

    “被讯问人王某核对材料后表示:‘合同第2页第三条内容与我手中原件不一致,系篡改。’并拒绝签字确认。”

  4. 记录材料来源及合法性说明
    若材料涉及搜查、扣押等程序,需记录材料的来源途径(如从何处查获)及合法性依据(如搜查证编号、扣押清单编号)。例如:

    “上述材料系侦查人员根据XX市人民法院签发的(2023)XX搜查字第001号搜查证,于2023年9月20日在XX公司办公室内查获。”

  5. 记录材料与案件的关联性
    需简要说明出示材料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例如材料证明的犯罪行为、时间、地点等要素。例如:

    “该合同显示双方约定交易时间为2023年5月1日,与被讯问人供述的作案时间一致,可作为证明其主观故意的证据。”

  6. 特殊情况的处理

    • 材料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需记录保密措施(如单独封存、限制查阅范围)。
    • 被讯问人拒绝查看材料:需记录其拒绝理由及侦查人员说明情况的过程。
    • 材料需技术鉴定:需记录鉴定申请及鉴定机构名称。

注意事项:

  • 记录应使用第一人称叙述,避免主观评价(如“被讯问人态度恶劣”)。
  • 若被讯问人要求补充说明,需在笔录中完整记录其陈述。
  • 笔录结尾需由被讯问人、侦查人员、记录人逐页签名或捺印,并注明“以上记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具体案例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