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讯问笔录中记录出示材料的情况,需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以符合法律程序要求并保障当事人权益。具体记录方式如下:
明确记录出示材料的名称、数量及特征
在笔录中应详细写明出示材料的具体名称(如合同、发票、监控录像等)、数量(如“3份书面证据”“1段时长5分钟的视频”),并描述材料的物理特征(如纸质文件、电子数据载体、文件编号等)。例如:
“侦查人员向被讯问人出示编号为‘XX-2023-001’的书面合同一份,共3页,纸张为A4规格,右下角有双方签字及盖章。”
记录出示时间、地点及在场人员
需注明出示材料的具体时间(精确到分钟)、地点(如讯问室编号),并列明在场人员(包括侦查人员、被讯问人、翻译人员等)。例如:
“2023年10月5日14时30分,在XX市公安局第3讯问室内,侦查人员张某、李某向被讯问人王某出示上述材料,记录人陈某在场。”
记录被讯问人对材料的反应及陈述
重点记录被讯问人对出示材料的质证意见(如承认、否认、提出异议)及相关陈述。若被讯问人确认材料真实性,需记录其确认方式(如签字、按手印);若提出异议,需记录异议内容及理由。例如:
“被讯问人王某核对材料后表示:‘合同第2页第三条内容与我手中原件不一致,系篡改。’并拒绝签字确认。”
记录材料来源及合法性说明
若材料涉及搜查、扣押等程序,需记录材料的来源途径(如从何处查获)及合法性依据(如搜查证编号、扣押清单编号)。例如:
“上述材料系侦查人员根据XX市人民法院签发的(2023)XX搜查字第001号搜查证,于2023年9月20日在XX公司办公室内查获。”
记录材料与案件的关联性
需简要说明出示材料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例如材料证明的犯罪行为、时间、地点等要素。例如:
“该合同显示双方约定交易时间为2023年5月1日,与被讯问人供述的作案时间一致,可作为证明其主观故意的证据。”
特殊情况的处理
注意事项: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具体案例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