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犯罪中积极赔偿列为减轻处罚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孙先格律师|法行宝
2026-05-24 刑事辩护

在证券犯罪中,积极赔偿并非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司法实践中可能作为量刑时的从宽考量因素,具体规定及适用需结合以下角度分析:

  1. 法律层面:积极赔偿未被明确列为法定减轻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需满足“犯罪分子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或“案件具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条件。证券犯罪(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的法定减轻情节通常包括自首、立功、从犯、未遂等,积极赔偿损失并未被明确列入法定减轻情节范畴。

  2. 司法实践:积极赔偿可能作为量刑从宽的酌定情节
    尽管无明确法律依据,但司法实践中,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赔偿投资者损失、修复社会关系,可能被视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的表现,从而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例如: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未直接规定赔偿从宽,但强调“综合考虑犯罪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量刑,为赔偿从宽提供了裁量空间;
    • 地方司法文件或案例中,部分法院将赔偿作为“社会危害性降低”的考量因素,在基准刑基础上适当下调刑罚(如减少刑期或罚金比例)。
  3. 赔偿与退赃退赔的区分
    需注意,“积极赔偿”与“退赃退赔”性质不同:

    • 退赃退赔(如退还违法所得、缴纳罚金)是法定义务,未履行可能影响量刑(如从重处罚);
    • 积极赔偿(如额外补偿投资者损失)属于超出法定义务的自愿行为,更可能被视为“悔罪表现”而获得从宽。
  4. 从宽幅度的限制
    即使赔偿被采纳为从宽情节,其幅度也受严格限制:

    • 不得突破法定刑幅度(如不能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需与其他情节(如犯罪数额、主观恶性、社会影响等)综合评判,避免“以赔代刑”。

建议:若涉及证券犯罪案件,可结合以下策略争取从宽处理:

  • 主动赔偿投资者损失并留存证据(如赔偿协议、转账记录);
  •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律师提交《量刑建议书》,明确赔偿情节及从宽请求;
  • 关注案件所在地的司法政策或类案判决,针对性论证赔偿的从宽价值。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事实与法律提供专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