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书写病历怎么处罚-李悦律师|法行宝
2026-05-23 医疗纠纷

未书写病历的处罚需根据具体主体和情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判断,主要分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患者或家属两类主体的不同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未书写病历的处罚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若存在“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等情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关键点:处罚对象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需以“未按规定”为前提(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病历书写、未如实记录诊疗过程等),且需以卫生主管部门的行政调查为认定依据。

  2. 患者或家属未配合书写病历的“处罚”
    患者或家属本身无法律义务“书写”病历(病历由医疗机构记录),但若存在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等行为,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可暂停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吊销执业证书。
    特殊情形:若患者或家属因不配合导致病历无法完整记录(如拒绝签字、拒绝提供关键信息),医疗机构需通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方式补证,但患者或家属本身不因此直接受罚,但可能影响后续维权(如举证责任倒置时需承担不利后果)。

建议:若您是医务人员,需严格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记录诊疗过程,避免因遗漏、虚假记录承担行政或民事责任;若您是患者或家属,发现病历记录与事实不符,可要求医疗机构修正或通过医疗鉴定、诉讼途径维权,但切勿自行修改病历。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会结合证据链为您分析责任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