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抵扣联需要保存的法律法规的第几条-王玖玖律师|法行宝
2026-05-23 经济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抵扣联需保存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以下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明确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解析:虽然该条款未直接提及“抵扣联”,但抵扣联作为发票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发票”范畴,需与其他联次一并保存。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要求企业将抵扣联与存根联、记账联等联次共同保管,以备核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进一步细化:“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编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解析:该条款间接强调了抵扣联的法定地位,其作为发票的法定联次之一,需与其他联次同步保存,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
    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附送原蓝字专用发票抵扣联(如已抵扣,需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
    解析:该条款从实务角度印证了抵扣联的保存必要性——若未妥善保存,企业可能无法完成红字发票开具等税务操作,甚至面临税务风险。

实务建议:

  • 保存期限:建议企业将抵扣联与其他发票联次(如记账联、存根联)一并保存至少5年,与会计档案保存期限一致。
  • 保存方式:可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保存,但需确保内容清晰可查,且电子档案需符合税务机关的备份要求。
  • 风险防范:若抵扣联丢失,应及时联系销方补开或提供加盖公章的记账联复印件,并配合税务机关核查,避免被认定为“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而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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