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吗-赵彪律师|法行宝
2026-05-23 刑事辩护

受贿罪的成立,原则上要求行为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但在特定情形下,即使未明确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可能构成受贿罪。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受贿罪的基本构成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而“谋取不正当利益”则是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一种具体限定,它强调了利益的非法性或不正当性。

  1.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定义:

    • 不正当利益通常指的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所获得的利益。
    • 这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合同、项目、资格、许可等,以及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的竞争优势、市场机会等。
  2. 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受贿罪中的作用:

    • 在大多数受贿案件中,行为人收受财物后,会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秩序。
    • 因此,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受贿罪中行为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体现,也是定罪量刑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二、特定情形下未明确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可能构成受贿罪

虽然受贿罪原则上要求行为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即使行为人未明确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可能构成受贿罪。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感情投资型”受贿:

    • 在实践中,有些行贿人并不直接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具体的不正当利益,而是通过给予财物等方式进行“感情投资”,以期在未来获得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照或帮助。
    • 对于这种情形,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提供了某种便利或帮助,即使这种帮助并未直接涉及不正当利益,也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因为这种行为同样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 “事后受贿”与“斡旋受贿”中的特殊情况:

    • 在“事后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先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如果所谋取的利益属于不正当利益,则构成受贿罪。但即使所谋取的利益看似正当,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时明知或应知该利益与之前的职务行为有关联,且该关联可能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也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
    • 在“斡旋受贿”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受贿论处。但即使请托人未明确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或应知其斡旋行为可能导致不正当利益的获取,也可能构成受贿罪。

三、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1.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

    • 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 在面对各种诱惑时,应保持清醒头脑,坚守原则底线,避免陷入受贿的泥潭。
  2. 对于行贿人:

    • 应认识到行贿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不得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
    • 应积极寻求合法合规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和推动事业发展。
  3. 对于社会公众:

    • 应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积极举报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 应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市场经济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如有任何关于受贿罪或其他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