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企项目评标过程中,关于甲方代表是否可以给评委费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应当由采购人支付。这里的采购人,通常指的是发起采购活动的单位,也就是甲方。然而,这一规定特指评审专家,并不包括采购人代表,即甲方代表。
对于甲方代表来说,他们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是代表单位在履行公务,这是他们的职责所在。因此,按照相关规定,甲方代表是不应获取评审劳务报酬的。这是因为,甲方代表作为采购单位的一员,其参与评审活动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劳务行为,所以不应获得额外的劳务报酬。
当然,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采购人没有合适的专业人员,需要从外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那么按照聘请约定,给予一定的劳务报酬是可以的。但这种情况并不适用于甲方代表本身,而是针对外部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
此外,关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也不应由代理机构或中标供应商承担。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依照法律规定缔结的劳务关系,其劳务报酬应由采购人支付。将专家评审费转嫁为代理费的一部分或由中标供应商支付,都是不合理的做法。
综上所述,国企项目评标过程中,甲方代表作为采购单位的一员,参加评审活动是其职责所在,不应获取评审劳务报酬。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应由采购人支付,且不应转嫁为代理费的一部分或由中标供应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