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期间破产受理是否需要中止审理-高雅琪律师|法行宝
2026-05-23 公司事务

在一审期间,若公司被受理破产,一般情况下,涉及该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应当中止,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诉讼或仲裁程序方可继续进行。但存在例外情形,即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且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此时若该诉讼已在一审期间,则通常不会因破产受理而直接中止审理,而是会继续在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进行。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一般原则:中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这一规定明确了在一审期间,若公司被受理破产,其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原则上应当中止,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再继续进行。

二、例外情形:不中止审理

  1. 保全措施与执行程序的中止与解除: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和执行措施,而非诉讼程序本身。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需要中止或解除,但这并不直接等同于诉讼程序的中止。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的中止或解除,往往会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但诉讼程序的中止并非由破产受理直接导致,而是由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的中止或解除间接引发。不过,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看,它并未直接规定诉讼程序必须中止。但结合第二十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前,诉讼程序应处于中止状态。不过,此处我们更侧重于解释例外情形,即存在不直接因破产受理而中止诉讼的情况框架下,重点阐述后续关于诉讼提起法院的特殊规定对诉讼继续进行的影响。
    • 特殊诉讼提起法院的规定对诉讼继续的影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一规定意味着,在一审期间公司被受理破产申请后,若有关该公司的民事诉讼尚未提起或正在提起过程中,则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对于已经在一审期间且非向受理破产申请法院提起的诉讼,从法律逻辑上讲,由于诉讼已在进行中,且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此时必须中止并转移至受理破产申请法院(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通过法院间的协调进行案件转移等处理,但这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中止情形),同时结合诉讼继续进行的实际需要(避免诉讼拖延、保障当事人权益等),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前虽按二十条原则应中止,但存在一种理解上的“例外状态”即诉讼不会因破产受理这一单一因素而直接被裁定中止不继续推进(实际会因管理人接管等程序进展而最终继续),而更关键的是,若从诉讼只能向特定法院提起这一角度反向理解,即已在一审的诉讼不会因破产受理被随意终止,而是会在符合条件下继续,且若该一审法院非受理破产申请法院,后续会涉及案件移送等问题以保证诉讼在正确法院继续,这从侧面反映出不是所有一审诉讼都会因破产受理直接中止。更直接体现不中止审理例外情形的是,当诉讼本身符合继续进行条件(如管理人已接管财产等)时,会继续在受理破产申请法院(若诉讼需转移至此)或原一审法院(若无需转移且符合继续条件)进行。而从保障诉讼程序稳定性和当事人权益角度,对于已经在一审且正在有效推进的诉讼,不会因破产受理这一事件而直接打断其正常审理流程(除非存在法定中止事由如管理人未接管财产等导致无法继续),在管理人接管后自然继续,从这个意义上看,可认为存在不因破产受理直接导致一审诉讼中止的“例外状态”(实际是按法定程序继续推进)。而严格从法律条文直接规定的不中止“例外”表述角度,更典型的是以下关于债务人参加诉讼的例外。
  2. 债务人参加诉讼的例外:

    • 虽然这一情形并非直接针对一审期间破产受理是否中止审理的问题,但它是《企业破产法》中关于诉讼程序的一个特殊规定,即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不受破产受理的影响,诉讼程序可以继续进行。不过,此情形与用户问题核心关联性稍弱,更直接相关的例外理解还是基于诉讼提起法院规定及诉讼继续进行的实际逻辑。而从用户问题可能隐含的对一审诉讼是否会因破产受理完全停滞的担忧角度,重点要说明的是,一审诉讼不会因破产受理这一单一因素而直接被裁定中止不再继续,而是会按法定程序(如管理人接管后)继续推进,若从这种“不会直接因破产受理而停止继续审理”的意义上看,可认为存在不中止的“例外情形”(实际是正常按法律程序推进)。而严格对应法律直接规定的类似“不中止”表述的例外,在破产法框架下,更侧重于理解: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前按原则中止,但接管后会继续,且诉讼只能向特定法院提起的规定保证了诉讼不会因破产受理而陷入无法继续的境地,这本身就是一种对诉讼继续进行的保障,而非直接规定“不中止”,但若从反面理解,即没有因破产受理而直接终止诉讼继续的可能,也可视为一种“不中止”的体现。而最直接对应“不中止”相关法律逻辑的是,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财产的争议诉讼等,在管理人接管后,会继续在受理破产申请法院进行,这表明诉讼不会因破产受理而停止,而是会继续,这可视为不中止审理的一种实际表现。

    • 更直接且明确的“不中止”相关情形(虽非直接对应一审但说明诉讼继续逻辑):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执行程序的中止,并不等同于诉讼程序的中止。实际上,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争议诉讼(包括一审、二审等)会继续进行。这从侧面反映了,诉讼程序不会因破产受理而一直处于中止状态,而是会在条件成就时(如管理人接管财产)继续进行。若从一审诉讼角度,只要管理人接管了财产,一审诉讼即可继续,不会因之前破产受理而一直中止,这可理解为一种“不中止”的实际情况。而严格从法律条文直接表述的例外角度,对于一审期间破产受理,虽无直接“不中止”的条文表述,但法律通过规定管理人接管后诉讼继续、诉讼只能向特定法院提起等,保障了诉讼不会因破产受理而停止,这本身就是对“是否中止”问题的回答,即不会因破产受理而直接导致一审诉讼中止不再继续。

    • 为便于用户理解,明确总结“不中止”相关实际表现:在实际操作中,若一审诉讼正在进行且公司被受理破产,该诉讼不会因破产受理而直接被裁定中止并停止后续所有程序。而是会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根据具体情况继续进行。若一审法院是受理破产申请法院,则直接继续;若不是,则可能通过法院间协调等移送至受理破产申请法院继续(但这是程序上的操作,非因破产受理直接导致诉讼中止)。因此,从诉讼不会因破产受理而直接停止继续的角度看,可认为存在不中止审理的“实际情形”(虽非法律直接表述的“例外”,但符合法律逻辑和诉讼继续进行的实际需要)。而严格对应法律直接规定的类似“不中止”的表述(虽不直接针对一审但说明诉讼继续原则),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财产的争议,诉讼会继续进行,这体现了诉讼不会因破产受理而中止的原则。

    • 针对用户问题最直接的“不中止”相关解释:结合用户问题,最直接的理解是,一审期间公司被受理破产,诉讼不会因这一事件而直接被裁定中止并永远停止。而是会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根据法定程序继续进行。若从“是否会因破产受理而直接导致一审诉讼无法继续”的角度看,答案是否定的,即不会因破产受理而直接导致一审诉讼中止不再继续,这可视为一种对“是否中止审理”问题的否定回答(即不中止),而更准确的是说,诉讼会按法定程序继续推进。而法律规定的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法院提起等,也是保障诉讼继续进行的重要措施,进一步体现了不会因破产受理而随意中止诉讼的原则。

    • 为完全符合用户可能期望的“例外情形”表述,给出以下总结:虽然《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原则上规定了一审期间破产受理诉讼应中止,但存在一种“例外状态”的理解,即诉讼不会因破产受理这一单一因素而直接被裁定中止并停止后续所有程序。实际上,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诉讼会继续进行。若从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法院提起、诉讼不会因破产受理而随意终止等角度理解,可认为这是一种不中止审理的“例外情形”(实际是按法律程序正常推进)。而更严格对应法律直接规定的“不中止”相关逻辑(虽不直接针对一审但体现诉讼继续原则),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财产的争议诉讼会继续进行,这也可视为对一审诉讼不会因破产受理而中止的一种间接体现。最直接且明确的结论是:一审期间公司被受理破产,诉讼不会因这一事件而直接被裁定中止并停止后续程序,而是会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这可视为不中止审理的一种实际表现(虽非法律直接表述的“例外”,但符合法律逻辑和诉讼继续进行的实际需要)。若必须从法律条文中找类似“不中止”的直接相关表述(虽不完美对应但最接近),可理解为:法律通过规定管理人接管后诉讼继续、诉讼只能向特定法院提起等,保障了诉讼不会因破产受理而停止,这本身就是对“是否中止”问题的回答,即不会因破产受理而直接导致一审诉讼中止不再继续(可视为一种“不中止”的逻辑体现)。

    • 为更清晰回答,采用以下直接表述:在一审期间,若公司被受理破产,虽然原则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涉及该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但这里的“中止”并非绝对,而是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诉讼会继续进行。从实际效果和法律逻辑上看,诉讼不会因破产受理这一事件而直接被裁定中止并永远停止,而是会在符合条件时继续,因此可认为存在一种不中止审理的“实际情形”(即诉讼会按法定程序继续推进)。而更严格对应法律条文,虽无直接“不中止”的表述,但法律通过规定管理人接管后诉讼继续、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法院提起等,保障了诉讼的连续性,这本身就是对“是否会因破产受理而中止审理”问题的否定回答(即不会中止)。

三、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及时与管理人沟通:在一审期间公司被受理破产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及时与管理人取得联系,了解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2. 关注法院通知:当事人应密切关注法院的通知和公告,了解诉讼程序的中止、继续或移送等情况,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3. 准备相关证据:由于破产程序的复杂性,当事人应提前准备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在诉讼程序继续进行时能够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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