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采矿罪司法解释-刘俊宏律师|法行宝
2026-05-23 刑事辩护

破坏性采矿罪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部分条款在后续司法实践中持续适用,需结合最新理解),以下是对该罪行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

一、破坏性采矿罪的定义

破坏性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此罪行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需综合考量以准确认定。

二、破坏性采矿罪的构成要件

  1. 犯罪主体:

    • 破坏性采矿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也可以是自然人。自然人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了破坏性采矿行为。实践中,多为从事采矿活动的企业经营者和个体采矿者。
  2. 犯罪客体: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以确保其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破坏性采矿行为破坏了这种管理制度,导致资源浪费和损害国家利益。
  3. 犯罪主观方面:

    •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采矿行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规,会造成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却仍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虽然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是常见动机,但并非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只要行为人明知故犯,即使无特定经济目的,也可能构成此罪。
  4. 犯罪客观方面:

    •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构成破坏性采矿罪的前提是行为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对矿产资源的开采方式、顺序、范围等都有明确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未经批准擅自采用禁止的采矿方法或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行为,均属违法。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这是本罪的核心特征。破坏性的开采方法指的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合理开采标准和要求的开采方式,如“炸毁式”、“掏底崩落式”等,导致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具体表现包括采富弃贫、采厚弃薄、乱采滥挖等,使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等指标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 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这是认定本罪的结果要件。只有当破坏性行为造成了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后果时,才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的标准通常根据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资源破坏的程度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以上的,一般可以认定为造成严重破坏。

三、破坏性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破坏性采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四、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 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

    • 在实际操作中,认定破坏性采矿罪需综合考虑以上各方面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
  2.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 特别是行为人虽然采取了破坏性开采方法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3. 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 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和判断。例如,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的认定、破坏性开采方法的判断等,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进行。

举例说明:

假设某采矿企业未经批准,擅自采用“掏底崩落式”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且经评估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为80万元。在此情况下,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破坏性采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

  • 采矿企业应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用合理的开采方法,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 如发现破坏性采矿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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