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未成年证人的名字怎么写-陈亚婷律师|法行宝
2026-05-21 刑事辩护

在刑事判决书中,涉及未成年证人的名字书写需遵循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核心原则,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 直接引用真实姓名的情况
    若未成年证人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必须公开其身份(如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被害人),可直接书写真实姓名,但需在判决书中说明公开理由。

  2. 隐名处理的情况(司法实践中的主流做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3条,对未成年证人原则上应隐去真实姓名,具体方式包括:

    • 使用化名(如“张某某”“李某”);
    • 以“未成年人甲”“证人乙”等代称;
    • 仅保留姓氏并省略名字(如“王某”)。
      例外:若未成年人本人及其监护人书面同意公开身份,可例外处理。
  3. 关联信息的同步处理
    除姓名外,还需对可能暴露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信息(如学校、家庭住址、照片等)进行技术性脱敏,例如:

    • 将“XX市第一中学”改为“某市某中学”;
    • 描述家庭关系时仅保留必要信息(如“与父母同住”而非具体地址)。

实务建议:

  • 法院通常会在庭审前告知未成年证人及其监护人关于身份公开的风险,并记录在案;
  • 律师在查阅卷宗或代理案件时,若发现未成年人信息未妥善保护,可依法向法院提出异议;
  • 公众通过公开渠道查阅判决书时,若发现未成年人信息未隐名,可向法院申请屏蔽处理。

如有具体案件需要进一步分析,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