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判决书中,涉及未成年证人的名字书写需遵循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核心原则,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直接引用真实姓名的情况
若未成年证人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案件涉及公共利益必须公开其身份(如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被害人),可直接书写真实姓名,但需在判决书中说明公开理由。
隐名处理的情况(司法实践中的主流做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3条,对未成年证人原则上应隐去真实姓名,具体方式包括:
关联信息的同步处理
除姓名外,还需对可能暴露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信息(如学校、家庭住址、照片等)进行技术性脱敏,例如: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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