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几类案件不得进行律师会见-封国强律师|法行宝
2026-05-21 行政纠纷

在特定类型案件中,律师会见权会受到一定限制,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会见限制已被取消。以下是对这些限制的详细解释:

  1.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 定义与范围:这类犯罪涉及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如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
    • 会见限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若欲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事先获得侦查机关的许可。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律师会见可能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如导致同案犯逃跑或毁灭证据等。
    • 审批流程:办案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除非有碍侦查或泄露国家秘密,原则上应许可会见。
  2. 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 定义与特征:恐怖活动犯罪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其性质极为恶劣。常见罪名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等。
    • 会见限制: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同样需要侦查机关的许可。这是为了防止串供、阻碍侦查及恐怖活动升级。
    • 审批与监管:同样遵循上述审批流程,并加强监管以防止不良后果。
  3.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已取消会见限制):

    • 过往限制:鉴于贿赂犯罪往往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和权力交易,为防止串供、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发生,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终结前,律师会见也需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 现状变化: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限制已在2018年被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取消。因此,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律师会见不再受到此限制。

其他注意事项:

  • 看守所的监管:除了上述特定案件类型外,看守所若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情形,如律师会见可能泄露案件秘密或引发新的犯罪行为等,也可以暂停律师的会见。
  • 在押人员的行为:若在押人员涉嫌严重扰乱监管秩序或在律师会见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执业规范或看守所规定的行为,看守所也有权中止或终止律师的会见。
  • 律师的权益保障:即使律师会见受到上述限制,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以确保律师权利的合理行使。例如,侦查机关在决定是否许可律师会见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律师会见的必要性;对于已经许可的会见,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总结与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主要集中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两类案件上。对于其他案件,律师享有充分的会见权利。若您或您的亲友涉及相关案件并需要律师会见,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了解具体案件情况和会见程序。同时,律师也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会见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