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表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目的时,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争议焦点,核心结论可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表述:
1.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责任划分依据时
若案件争议焦点为事故责任比例(如全责/主责/次责),证明目的应表述为:
“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作出,其载明的事故发生经过、成因分析及责任划分(如’甲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乙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具有客观性、权威性,应作为认定本案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直接依据。”
关键点:
2.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事实认定辅助证据时
若案件争议焦点为非责任比例问题(如因果关系、过错程度),证明目的应表述为:
“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故发生经过(如’甲车违规变道导致与乙车碰撞’)及成因分析(如’甲车驾驶员未观察路况’),能够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行为,且该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侵权构成要件的参考证据。”
关键点:
⚠️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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