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假是哪里规定的-胡汪洋律师|法行宝
2026-05-19 劳动纠纷

您好,关于流产假的规定,它主要来源于两个层面的法规:

首先,从国家层面来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国务院于2012年公布并施行的,其中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怀孕流产时的产假权益。具体来说,该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这一规定为全国范围内的女职工提供了流产假的法律依据。

其次,从地方层面来看,各省份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或规定,对流产假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就明确规定了,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并且,根据怀孕月份的不同,产假天数也有所不同,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九十八天。

综合以上两个层面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流产假的规定是由国家层面的法规和地方层面的条例共同构成的。女职工在享受流产假时,应依据自己所在省份的具体规定,结合国家层面的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