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人电话告知不申请后,应当终止材料补正程序,并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终止材料补正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若申请人在补正期间通过电话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可视为其主动撤回申请。此时,行政机关无需继续等待补正材料,应直接终止补正程序,避免程序空转。
书面确认撤回申请(推荐操作)
尽管电话通知具有即时性,但为避免后续争议(如申请人否认撤回意图),行政机关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书面撤回申请(如邮件、传真或书面声明)。若申请人拒绝书面确认,行政机关可记录电话沟通内容(包括时间、对方身份、撤回意愿等),并存档备查,作为程序终止的依据。
结案处理与归档
行政机关需在系统中标注该申请已撤回,并整理相关材料(包括原始申请、补正通知、电话记录等)归档。若申请已进入审查阶段,需同时终止审查,避免资源浪费。
特殊情形处理
总结:行政机关在收到电话撤回申请后,应以终止补正程序为原则,同时通过书面确认或记录沟通内容降低风险。若您遇到具体操作难题或需进一步分析,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