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中 破产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怎么写-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公司事务

在判决书中,破产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写法需根据破产程序的不同阶段及公司管理架构来确定,具体如下:

  1. 破产申请受理前至破产管理人指定前
    若公司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或已受理破产申请但尚未指定管理人,诉讼代表人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此时需在判决书中注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例如:
    “诉讼代表人:张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 破产管理人指定后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后,诉讼代表人应由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担任。此时需在判决书中明确其身份及管理人属性,例如:
    “诉讼代表人:李四,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某律师事务所主任)”
    若管理人由清算组担任,则写为:
    “诉讼代表人:王五,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某清算组组长)”

  3. 特殊情形处理

    •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或拒不履行职责: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但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或拒绝配合,可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成员作为诉讼代表人,并在判决书中注明指定依据(如法院裁定书文号)。
    • 分支机构诉讼代表人:若破产主体为分公司,诉讼代表人由总公司指定或由管理人担任,需在判决书中注明隶属关系。

注意事项:

  • 诉讼代表人身份需与破产程序阶段匹配,避免出现程序瑕疵。
  • 若涉及涉外诉讼,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确认诉讼代表人权限是否需经公证认证。
  • 判决书中应列明诉讼代表人的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为管理人),以确保主体唯一性。

如有具体案件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说明细节,我会结合破产程序进度及公司章程为您细化诉讼代表人确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