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现人民调解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可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向调解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但受司法行政机关(如司法局)指导管理。若调解员存在违规行为,可向其所属的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要求核查并更换调解员;若调解委员会未处理,可进一步向当地司法局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反映,要求介入调查。投诉时需提供具体证据(如录音、书面材料、证人证言等),以证明调解员存在偏袒、篡改事实、隐瞒证据等行为。
申请撤销调解协议或确认无效
若调解员滥用职权导致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在协议签订后1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民法典》第151条、第152条);若调解协议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确认协议无效(《民法典》第153条、第154条)。法院审查后若认定调解员存在违法行为,会依法撤销或确认协议无效。
追究调解员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关键提醒:处理此类问题时,务必保留好调解过程中的所有证据(如调解记录、协议文本、沟通记录等),并尽快通过上述途径主张权利。若对程序或证据要求不明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