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刑事控告书必须出具受案回执吗-梁颖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刑事辩护

结论: 拿着刑事控告书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受案回执,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要求。以下从法律依据、例外情形、实务建议三个角度展开说明:

1. 法律依据:受案回执是法定程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这意味着:

  • 只要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交刑事控告书(或口头报案),公安机关必须当场制作受案回执并交付控告人;
  • 受案回执是公安机关已接收案件的书面证明,也是控告人后续监督案件进展、申请复议的重要依据。

2. 例外情形: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变通”

尽管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实务中可能存在以下情况导致未出具回执:

  • 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职:如以“案件需审核”“领导不在”等理由拖延,甚至拒绝出具回执;
  • 控告人未主动索要:部分群众不了解程序,未要求公安机关交付回执;
  • 案件性质争议:如公安机关认为控告内容不属于刑事案件(如属于民事纠纷或行政案件),可能以“不予立案”替代受案回执,但此时应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而非回避程序。

应对建议:
若公安机关拒绝出具受案回执,可当场要求其说明理由并记录警号、姓名,后续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 向公安机关的督察部门投诉;
  2. 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3. 拨打12389公安机关举报电话反映情况。

3. 实务延伸:受案回执≠立案通知

需注意区分两个概念:

  • 受案回执:仅证明公安机关已接收控告材料,不意味着案件已立案侦查;
  • 立案通知书: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追究刑责时,才会出具《立案通知书》,此时案件正式进入侦查阶段。

若公安机关受理后长期未立案,控告人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检察院要求立案监督。

总结:刑事控告后,公安机关出具受案回执是法定义务,控告人应主动索要并妥善保存。若遇程序违法,可通过法律途径督促公安机关履职。如有具体案件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