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互负债务 执行程序中 一方可以主张抵消吗-周源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经济纠纷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互负债务,一方确实可以主张抵消,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抵消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一条款为执行程序中的债务抵消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抵消的条件

  1. 双方互负债务:这是抵消的前提条件,即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之间必须存在相互的债务关系。

  2. 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品质的债务,例如都是金钱债务或者都是特定物的债务。如果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则不能直接抵消。

  3. 债务已到期:抵消的债务必须已经到期,即双方债务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如果一方债务未到期,则不能主张抵消。

  4. 不存在不得抵消的情形: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有些债务是不得抵消的。例如,因故意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约定应当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等,通常不得抵消。

三、抵消的程序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一方主张抵消,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互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债务已到期且不存在不得抵消的情形。法院在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抵消条件,会裁定予以抵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四、抵消的效力

一旦抵消生效,双方互负的债务即在同等数额内消灭。这意味着,申请执行人无需再向被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原本应履行的债务,同时被申请执行人也无需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原本应履行的债务。

五、特殊情况下的抵消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或者债务未到期,双方也可能通过协商达成抵消协议。这种抵消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有效的。但是,在执行程序中主张这种抵消时,仍然需要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总结与建议: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互负债务且满足抵消条件,一方可以主张抵消。但是,为了确保抵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当事人在主张抵消前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并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如果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