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概括故意如何定性-胡素梅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刑事辩护

职务犯罪中的概括故意,其定性主要围绕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及其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判断。以下从几个关键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概括故意的定义与特征

概括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对危害结果的具体范围或具体对象没有明确的认识,而是持一种概括性的态度。在职务犯罪中,这种故意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对其职务行为的违法性有明确认识,但对具体造成的危害后果(如贪污的金额、受贿的次数等)没有精确的预期。

二、概括故意的定性标准

  1. 明知行为性质:

    • 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职务廉洁性要求的,即明知其行为是违法的。这是概括故意成立的前提。
  2. 对危害后果的预见:

    • 行为人虽然对危害后果的具体范围或对象没有明确认识,但必须能够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这种预见不需要达到精确的程度,但必须是合理的、基于一般经验的判断。
  3. 希望或放任的心理状态:

    • 行为人不仅预见到危害后果,而且希望这种后果发生(直接故意),或者在能够阻止的情况下选择不阻止(间接故意)。在职务犯罪中,这种心理状态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对其职务行为的违法性持放任态度,甚至积极追求违法利益。

三、概括故意在职务犯罪中的具体表现

  1. 贪污犯罪中的概括故意:

    •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侵吞公共财物,但对每次侵吞的具体金额没有精确记录或预期。此时,行为人对其贪污行为的违法性有明确认识,对可能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也有预见,但对其贪污的总金额持概括性态度。这种情形下,行为人构成贪污罪的概括故意。
  2. 受贿犯罪中的概括故意:

    • 又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但对每次收受的具体金额或财物种类没有明确要求或预期。此时,行为人对其受贿行为的违法性有明确认识,对可能获得的非法利益也有预见,但对其受贿的总金额或财物种类持概括性态度。这种情形下,行为人构成受贿罪的概括故意。

四、概括故意的法律后果与认定要点

  1. 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因此,职务犯罪中的概括故意同样构成故意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认定要点:

    • 在认定职务犯罪中的概括故意时,需要重点审查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行为表现以及相关证据。具体包括:行为人是否明知其职务行为的违法性;是否预见到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以及是否有相关证据支持上述认定。

五、实际案例分析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通常会结合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职务犯罪中的概括故意。例如,在某贪污案件中,被告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侵吞公共财物,但无法准确说明每次侵吞的金额。法院根据被告人的供述、相关账目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对贪污行为有明确认识,对可能造成的公共财产损失也有预见,并构成贪污罪的概括故意。

总结来说,职务犯罪中的概括故意定性主要围绕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及其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判断。在认定时,需要重点审查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行为表现以及相关证据,以确保准确、全面地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