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的单位能赔偿给收票单位吗-肖国超律师|法行宝
2026-05-16 经济纠纷

虚开发票的单位一般不能直接向收票单位进行赔偿,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涉及民事赔偿,且必然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收票单位也可能受牵连。以下从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民事赔偿角度

  1. 合同关系与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票开具的义务及违约责任(例如“开具合法有效发票,否则承担对方损失”),虚开发票单位可能因违约需赔偿收票单位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如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但需注意:

    • 赔偿范围通常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预期利益等间接损失;
    •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发票条款,收票单位主张赔偿的难度较大,需依赖《民法典》中“诚实信用原则”或“附随义务”等抽象条款,实践中支持概率较低。
  2. 侵权责任
    若虚开发票行为导致收票单位被税务机关处罚(如罚款、滞纳金),或因发票不合规无法抵扣税款、列支成本,收票单位可主张虚开发票单位构成侵权,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但需满足:

    • 虚开发票单位存在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
    • 收票单位的损失与虚开发票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收票单位已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如向税务机关申诉、申请行政复议等)。

行政与刑事责任角度

  1. 行政处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虚开发票的单位可能面临: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1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可达50万元);
    • 吊销发票准印证等。
      这些处罚是针对虚开发票单位本身的,不直接涉及对收票单位的赔偿,但收票单位若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可能需补缴税款但免于处罚;若被认定为“恶意取得”,则可能面临同等行政处罚。
  2. 刑事责任
    若虚开发票行为构成犯罪(如《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发票单位可能面临:

    • 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刑事责任同样不直接涉及对收票单位的赔偿,但收票单位若参与虚开(如共谋、知情接受),可能构成共犯,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收票单位的“自救”路径

若收票单位因虚开发票遭受损失,可采取以下措施:

  1. 与虚开发票单位协商:要求其重新开具合法发票,或补偿已产生的损失(如补税、罚款等);
  2. 向税务机关举报:通过行政程序追究虚开发票单位的责任,同时争取自身“善意取得”的认定;
  3. 民事诉讼:若协商无果,可依据合同或侵权法律关系起诉,要求赔偿实际损失(需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发票、税务机关处罚决定等)。

总结:虚开发票单位本身无直接“赔偿”收票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可能因违约、侵权或行政/刑事责任间接承担赔偿责任。收票单位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路径维权,同时需警惕自身可能因接受虚开发票而面临的法律风险。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证据为您分析维权策略。